作者hidog (.....)
標題Re: [討論] 新竹某公司離職證明亂備註「競業禁止」?
時間2025-05-23 13:54:09
※ 引述《qazqazqaz (qazqaz)》之銘言:
: https://meee.com.tw/bGO4vaY
: 最近看到一份勞動調解紀錄,真的是越看越傻眼。新竹/台北這間叫「愛瑪麗歐股份有限
: 公司 (楊朝棟) 的小公司,居然在前員工的離職證明上亂寫「離職後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 ——結果經過法院調解,才確認根本沒簽過任何競業條款,完全是亂備註。
: 重點是,這個離職證明害人找工作被卡,還被質疑是不是不能去同行,只好自己跑去勞動
: 調解。浪費時間、精神又折磨,才好不容易把離職證明改掉。請問這樣的公司 HR 是在報
: 復還是根本沒受過專業訓練?
: 給正在找工作的朋友一個忠告:這種公司你進去前最好三思,出了事還得自己收拾爛攤子
: 。離職證明亂寫這種事都幹得出來,內部制度可想而知。
: 科技業雖然競爭激烈,但真的不是每家公司都值得你賭上職涯。
: #職場雷點 #離職證明 #競業禁止 #亂寫不負責 #求職注意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8/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
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
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
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
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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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算老問題了,勞動部網站都有資料可以查詢
沒給補償的話基本上無效,要告請前雇主自己提告.
補償金是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111.241.141.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Soft_Job/M.1747979651.A.E31
→ jobintan: Non-compete在美國全境與世界各國已經變成unenforceabl 05/23 14:19
→ jobintan: e了,就只有臺灣,連改都不想改。 05/23 14:19
推 wistful96: 要提錢來講阿 05/23 15:00
推 GTR12534: 好奇問給錢是得先給還是離職員工找相關工作時才能拿 05/23 17:04
推 CoNsTaR: 當然是合約一生效就要履行責任,離職員工履行在時限內不 05/23 17:44
推 yes500: 有人知道包養SD是什麼嗎 05/23 17:44 → CoNsTaR: 幫對手工作的責任,公司履行給予補償的責任 05/23 17:44
推 stepnight: 當然是離職就生效阿 05/23 18:35
→ stepnight: 就是不要你去相關工作才有敬業條款 05/23 18:36
→ viper9709: 推分享 05/24 00:47
推 shortoneal: 有點好奇,如果技術上宣稱薪水的一部分是競業禁止的補 05/24 18:25
推 alexantiy: 一定又是這包養網 05/24 18:25 → shortoneal: 償金,是有可能成立的嗎? 05/24 18:25
→ niyn: 薪水要看薪資條吧,補償金要列出來 05/24 18:44
→ peter98: short,不成立。 05/24 19:28
推 viper9709: 補償金是離職後給才算吧... 05/25 00:23
→ wulouise: 不成了,競業離職才起算 05/25 11:08
推 sowrey: 包養平台不意外 05/25 11:08 → shortoneal: 感謝 05/25 11:29
推 awenracious: 別擔心 台灣會拿這個凹員工的公司 大多不會付這筆錢 05/26 18:23
→ awenracious: 的 就是騙騙無知的求職者用的 05/26 18:23
推 Lin25K: 不成立 勞基法9-1-2 05/26 19:37
推 kaltu: 這種法條的寫法從理論上是可以不付錢就自動無效,還是理論 05/28 19:45
推 cw758: 覺得包養網EY嗎 05/28 19:45 → kaltu: 上只要被解雇者兩年內不從事競業工作所有提競業禁止的前雇 05/28 19:45
→ kaltu: 主都欠至少半薪兩年,看起來後者的解釋也是可能的如果能有 05/28 19:45
→ kaltu: 依此解的官司打贏看哪個雇主還敢用這四個字 05/28 19:45
→ judge54532: 目前待過的公司競業條款都亂寫一通 不是沒補償就是說 06/13 22:18
→ judge54532: 你薪水包含補償金 鬼島慣老闆都不想付錢只會要你負責 06/13 22:18
推 ludi: 包養網站葉配啦 06/13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