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如直接舉交通法規 對岸是沒在跟你玩「兩邊都有錯」的原則 很多交通事故 只有單方承擔 100% 刑事與民事責任 這真的跟台灣完全不一樣! 道路上挑釁者必須100%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真的是唷! 當下只要忍一下下,被扁不要還手 對方就穩穩一定要賠給你 賠不完的錢錢 開價你來喊 他們的法官,很看事實的 不會像台灣的法官,亂判一通! 只要不要扯到政治相關判決 對岸刑事、民事判例真的比台灣還進步! ※ 引述《Victoryking (貓咪喵喵)》之銘言: : ※ 引述《XXXXROA (ろあ)》之銘言 : : 是說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條或是判決書 : : 會寫的跟中華民國的一樣彎彎繞繞嗎 : : 譬如 : : 非謂不得 : : 這是啥 : : 不能說不行 : : 就是可以 : : 然後要寫成非謂不得 : : ==莫名其妙 : 推 Victoryking : https://i.meee.com.tw/5WU2Sq5.jpg
: 我嘗試重新寫一遍 : 原審法院援引《合同法》四年時效之規定,逕認日OO公司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駁回其訴, : 所持見解容有未洽,其結論於法尚有未合。 : 按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所以適用四年時效,非惟考量契約性質之特殊,更係基於涉外訴訟之本 : 質:舉凡證據蒐集、事實查證及文書往來,境外當事人顯較境內者耗時費力。此即據以明定 : 涉港案件準用涉外程序,並設較長時效之故。(最高法院XX年度台上字第XXX號、XX年度台 : 上字第XXX號、XX年度台上字第XXX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本件日OO公司於起訴前之舉證難度、應備書狀之繁複程度(含經認證之主體資格文件)、 : 送達與上訴期間之計算等,均因涉外因素而異於一般國內訴訟。 : 然原審法院然原審未充分考量上開涉外特性,於程序上雖將本案定性為涉外民事事件,實體 : 審理時卻未斟酌涉港案件之特殊性,逕依一般國內案件之標準分配當事人權義,致對營業地 : 位於香港之日OO公司顯失公允。 : 我隨便寫的 : 但很明顯隨便比較都看得出來哪邊比較講人話 : 對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49.218.207.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Marginalman/M.1751720098.A.772
ririoshi: 要不是我上B站和知乎 我就信了 07/05 20:55
success0409: 臺灣的教授也說他們的法典其實超先進,甩臺灣不知道 07/05 20:56
success0409: 幾條街,只是扯到政治,執行狀況就打了不知道幾折 07/05 20:56
ririoshi: 法典不就是越晚寫就越先進 好的抄過去壞的不要抄 就先進 07/05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