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撿「回收價32.56元」電鍋送人 清潔隊員依5年以上貪污罪起訴   北市環保局某區清潔隊的黃姓夜班清潔員,於執行資源回收勤務時,將民眾 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確認可用,隔日轉送他人。雖該電鍋回收估價僅新台 幣32元,仍因涉及擅自處分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被移送。士林地檢署偵 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2024年7月間,黃男在轉運站執勤時,發現資源回收車上的一只大同電鍋外觀 完整,疑似尚可使用,遂將其移至自己小貨車內,帶回家中插電確認功能正常。 翌日,他將該電鍋帶至新北市一帶,轉送給一名婦人。   黃男事後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並將電鍋歸還。在接受 廉政署及地檢署偵訊時,他全盤坦承犯行,表示「看到電鍋還能用,一時起了貪 念」,並強調沒有否認或推諉,對於違規行為深感懊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明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 物品。根據市府與清運業者的契約,回收小家電以每公斤8.14元計價,該電鍋估 算總值僅32.56元。檢方雖認黃男行為動機單純、金額極低,但指出其身為依法執 行職務的基層公務員,仍應遵守法定規範,不能濫用職務資源圖利。   不過,檢察官也於起訴書中明確表達求情意見,認為黃男在尚未被揭發前即 自首,並於調查中全盤自白且繳回電鍋,依法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 與自白的減刑規定。同時,因其圖利金額不超過5萬元、情節輕微,亦可依第12條 再予從輕處理。   雖然本案涉案金額僅新台幣32.56元,法律上仍屬貪污罪,最低本刑為5年起 跳。檢方雖依法必須提起公訴,但已盡可能爭取對被告有利的量刑依據。若法院 採納檢方建請的2次減刑,黃男最終可能僅面臨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望獲判緩 刑,免於實際入監。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04/2990410.htm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 ♥那位老婆最聰明呢♥? 老婆1:http://imgur.com/KkUvc9d 老婆2:http://imgur.com/UJQX5Wm 老婆3:http://imgur.com/oEmQPll 老婆4:http://imgur.com/uutQSfu 老婆5:http://imgur.com/SeNoJl6 老婆6:http://imgur.com/GtvS3yv 老婆7:http://imgur.com/ltFkkJY 老婆8:http://imgur.com/joCScmk 老婆9:http://imgur.com/Uni2VN8 老婆10http://imgur.com/6Akgom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223.136.159.1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Marginalman/M.1751675435.A.02C
chuchu000: 這什麼奇葩 07/05 08:41
kureijiollie: 蛤 自己送回清潔隊就好啦 07/05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