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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或任意變更容許項目使用者,經查報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由該 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這樣有違反農地農用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180.217.6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Gossiping/M.1732175651.A.F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