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irit119 (一二三木頭人)》之銘言: : 我當共諜的時候法律又沒說會追繳退休金跟優存利息 : 怎麼可以事後修法清算我 : 哭阿 當事共諜,犯罪事實發生於102年至103年年間。 當事人於104年7月6日退伍,並於109年1月8日判刑確定。 以上事實,皆不爭執。 本案之爭點在於: 政府以108年6月19立法院修正、7月3日總統公布、7月5日施行之《國家安全法》 第五條之二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前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 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為理由,追繳其退休金及優惠儲蓄存款利息。 當事人律師請求駁回該行政處分理由認為本條為行政罰,處分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而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皆認為該處分性質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無涉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處分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受終局裁判後請求憲法裁判,理由同上。 憲法法庭以 112 年審裁字第 1334 號裁定,三位大法官(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一致決不受理。 然而,該處分性質真的是管制性不利處分?當初制訂這條法律,難道沒有處罰非難行為 人之意思? 最高行政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三○九號判決要旨就說: 管制性行政處分,目的非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非難,而是積極地防患未然,考量重點在於 手段之採取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是否相當。 而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則有明文:行政罰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 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 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 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依國安法之規定,追繳共諜之退休金與優利,究竟是管制性或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利用 本案爭點,釐清管制性與裁罰性之分野,確實具有憲法上價值。大法官先前也曾勇敢的 做出爭議很大的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新制合憲》,認為該處罰非真正溯及既往, 犯罪所得不值得信賴保護,無違罪刑法定原則。並且在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再次認定 毒品條例擴大沒收,一樣非真正溯及既往,不值得信賴保護,無違罪刑法定原則。在不 久以前,年金案、黨產案,大法官們也都窮盡辦法宣示「不真正溯及既往」的真正意義, 通通合憲。怎麼遇到本案,好像燙手山竽,不再來宣告一次合憲,以彰顯本屆大法庭之 新象,使共諜盡皆死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36.237.37.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Gossiping/M.1730563584.A.19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