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院的邏輯一直很一致啊 來看看議長賄選案,郭再欽等集團對議員「比7」,半路押人上車、喊出一票一千萬,議 員要是落選全額補助薪資等,有證人,有錄音。 結果台南地院說你監聽沒有經過法院核准,無法當證據(後來檢方證明有經過台南地院核 准),且難以證明被恐嚇的議員跟邱莉莉等人有對價關係,判邱莉莉郭再欽等人無罪。 這次台鹽光電案,地院說台鹽綠能跟台鹽是不同法人(但兩者是母子公司關係),地檢用 證交法論罪怪怪的,而且剛地院聲明稿也霸氣說了,不能對「無法證明涉嫌重大」的人實 施電子監控,即使是陳啟昱兒子在涉嫌掏空台鹽綠能的公司任土地開發要職,也無法證明 董事長陳啟昱嫌疑重大。 看起來台南地院標準很一致啊!就是有滿滿的台灣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59.127.52.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Gossiping/M.1730559156.A.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