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alvptt (alv)》 之銘言: :   : 看到小草們說柯案押人不符人權押人取供等等一堆理由抗議押柯要放人,為了教育小草們 : 正確的辦案方式,今特以陳的案子來驗證押人對於辦案是多麼重要的必要辦法,不押柯就 : 會跟陳一樣接消失,案子根本辦不下去,不押人司法如何讓人民有信心打擊貪腐呢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010. :   嘛,你說的是沒錯啦 不過憲法規定 國家限制人身自由“只限24小時” 所以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 比方說金流等 其實是不可以押人的 美國日本都是這樣的做法 因為如果光只是心證就可以羈押 那憲法這一條豈不是寫好笑的? 人身自由保證豈不是笑話? 每一條法律都應該有它的意義在 不該玩文字遊戲去鑽漏洞 把你約談,然後我覺得你有嫌疑 我就可以羈押你? 這根本是有罪推定了 其實就我所知 這也算是台灣的陋習之一了 因為檢調保密能力極差 消息都提早放給有辦法的人知道 所以不把人管起來 就好像整個案子就辦不起來似的 甚至還有不該跑的放給他跑的例子 這部分,檢調真的是爛到有剩 我都覺得是不是應該把整個檢調重組比較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111.82.240.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Gossiping/M.1730541821.A.C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