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Yahoo、MSN、LINE等非直接官方新聞連結不被允許 中央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劉世怡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涉虐6幼兒遭廢照 北巿托嬰中心興訟敗訴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某托嬰中心遭查獲涉不當對待6名幼兒,北巿府限制負責人10年不得從事兒少相關工作, 以公益危害考量進而廢止托嬰中心立案,負責人不服興訟。法院認定原處分無違誤,判決 駁回。可上訴。 全案緣於,陳姓女子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台北巿社會局申請在松山區某處設立托嬰中心辦 理兒童托育服務,獲准立案;但社會局於隔年9月間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托嬰中心人員疑 對托育的幼兒有不當對待情形。 社會局調閱檢視110年8月13日至9月11日間的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發現陳女在托嬰中心擔 任負責人及托育主管人員期間,對其所照顧的3名1歲以下幼兒有不適當餵食、拉幼兒雙手 時未護其頸部致身體搖晃、以大腿壓幼兒身體及連續拍打幼兒手部等不當對待行為,其中 1名幼兒出現拒食,因此裁罰新台幣20萬元並公告。 社會局審酌,陳女身為托嬰中心的負責人兼主管人員,具有兒少權法所規定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之專業人員資格,應具備不同於一般社會大眾的專業托育知能及技巧,但是她卻對 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令她10年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社會局認為,若不廢止這間托嬰中心的立案許可,將對受僱的工作人員、受托幼兒及潛在 送托需求的幼兒家長產生重大安全疑慮,因此做出原處分,通知陳女廢止這間托嬰中心的 立案許可。陳女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指出,本件托嬰中心負責人(陳女)或工作人員均有不當照顧幼兒的行為,包括以手 指彈幼兒耳朵等,受害幼兒人數至少多達6人,6人均是未滿1歲欠缺自我保護能力之嬰幼 兒,托嬰中心違失情節嚴重。 判決指出,陳女為獨資經營者,且她因有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正當的行為 ,經台北市政府發函限制她於10年內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確定,如果僅命托嬰中心停辦,恐將無法根本性地解決問題。 合議庭認為,社會局以陳女不當照顧幼兒,限制她10年內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在案,審酌她是托嬰中心負責人,以公益危害考量,做出原處分通知 陳女廢止托嬰中心的立案,於法並無違誤,陳女興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日前判 決駁回。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12170068.aspx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0口0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web.org.tw), 來自: 1.164.134.1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ptt-web.org.tw/Gossiping/M.1702827440.A.E3A
drcula: 負責人換個名字就好了,幹嘛這麼麻煩 61.227.165.165 12/17 23:42
uhbygv45: 要有牌照啊 而且說不定本來就是借牌的 36.227.244.66 12/17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