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amsight (安穩殘憶)
標題[新聞] 涉虐6幼兒遭廢照 北巿托嬰中心興訟敗訴
時間2023-12-17 23: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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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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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虐6幼兒遭廢照 北巿托嬰中心興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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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托嬰中心遭查獲涉不當對待6名幼兒,北巿府限制負責人10年不得從事兒少相關工作,
以公益危害考量進而廢止托嬰中心立案,負責人不服興訟。法院認定原處分無違誤,判決
駁回。可上訴。
全案緣於,陳姓女子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台北巿社會局申請在松山區某處設立托嬰中心辦
理兒童托育服務,獲准立案;但社會局於隔年9月間接獲民眾陳情指出,托嬰中心人員疑
對托育的幼兒有不當對待情形。
社會局調閱檢視110年8月13日至9月11日間的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發現陳女在托嬰中心擔
任負責人及托育主管人員期間,對其所照顧的3名1歲以下幼兒有不適當餵食、拉幼兒雙手
時未護其頸部致身體搖晃、以大腿壓幼兒身體及連續拍打幼兒手部等不當對待行為,其中
1名幼兒出現拒食,因此裁罰新台幣20萬元並公告。
社會局審酌,陳女身為托嬰中心的負責人兼主管人員,具有兒少權法所規定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之專業人員資格,應具備不同於一般社會大眾的專業托育知能及技巧,但是她卻對
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令她10年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社會局認為,若不廢止這間托嬰中心的立案許可,將對受僱的工作人員、受托幼兒及潛在
送托需求的幼兒家長產生重大安全疑慮,因此做出原處分,通知陳女廢止這間托嬰中心的
立案許可。陳女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指出,本件托嬰中心負責人(陳女)或工作人員均有不當照顧幼兒的行為,包括以手
指彈幼兒耳朵等,受害幼兒人數至少多達6人,6人均是未滿1歲欠缺自我保護能力之嬰幼
兒,托嬰中心違失情節嚴重。
判決指出,陳女為獨資經營者,且她因有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正當的行為
,經台北市政府發函限制她於10年內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確定,如果僅命托嬰中心停辦,恐將無法根本性地解決問題。
合議庭認為,社會局以陳女不當照顧幼兒,限制她10年內不得再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在案,審酌她是托嬰中心負責人,以公益危害考量,做出原處分通知
陳女廢止托嬰中心的立案,於法並無違誤,陳女興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日前判
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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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rcula: 負責人換個名字就好了,幹嘛這麼麻煩 61.227.165.165 12/17 23:42
推 uhbygv45: 要有牌照啊 而且說不定本來就是借牌的 36.227.244.66 12/17 23:59